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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2021年11月09日 10:42  点击:[]

拨款依据: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规划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
拨款方式:
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经费的使用管理:
学校科研处与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市规划办的检查、监督。
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鉴定费标准。
8.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最高每项课题提取2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
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
影响拨款和追回拨款:
1. 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2.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3.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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