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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12日 17:25  点击:[]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导向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学科发展,加强智库建设,培养理论人才,促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不断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科学管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工作流程,注重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积极引导全市社科理论界弘扬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第四条 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市各社科研究单位受市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分为年度项目、智库项目、培育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部分重要研究课题,以市社科规划办特别委托方式单独立项。根据党和国家及我市中心工作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其它类别课题。对不同类别项目予以相应金额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拟定发布。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理论创新、学术创新和应用创新意义的研究项目。年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委托项目等。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项目;事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的基础性研究和综合性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等。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我市各高校和科研单位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学科发展建设项目及有发展潜力的社科工作者研究项目;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的相关研究项目。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先期未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且尚未公开出版发表、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基础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天津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核。

第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和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独立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4.申请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5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

5.非委托项目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6.一个项目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可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依据课题指南拟定研究选题,也可以根据申请人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五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各单位需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采用会议评审与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培育项目评审委托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市社科规划办下达的指标自行组织并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相关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应遵循:

1.会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式管理,会议时间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2.会议评审按照专家独立审阅材料、学科小组讨论推荐、专家当场投票、学科组长签署意见等程序完成。

3.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通讯评审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类组织评审工作。

2.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项目申报活页和《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送达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根据要求审读材料,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评审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4.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按照立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算起,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责任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各责任单位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规划办检查。市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中期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各责任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发表、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中期检查综合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市社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变更事宜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事宜;

8.终止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

5.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理论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两年仍不能完成;

6.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本人的研究成果;

8.经过两次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设定的研究计划和确定的成果形式(专著、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成果质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文字通顺、严守学术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查重证明(查重率须低于30%)。经审核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修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鉴定。

第三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相关信息。成果出版时,须在封面、扉页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写明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成果呈报有关部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未按规定标注的或标注多个项目信息的,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 成果形式与内容须符合项目申请书的设计方案;成果内容应与成果名称一致。最终成果形式应符合:

1.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另须提交 5000 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 :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A4版装订成册。待专著出版后,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2-3册(套)。

2.研究报告正文文字一般不少于3 万字,要求有阶段性论文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另须提交 4000 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A4版装订成册。阶段性论文成果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一并装订在文本后。

3.系列论文公开发表与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论文不得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得少于2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得少于2篇且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另须提交 5000 字以上项目研究总论,对系列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主要内容及研究结论进行综合性概述。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总论、目录、系列论文等,按照A4版装订成册,并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研究成果须附 3000 字以上中文简介,说明该成果的研究观点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书》)三份,同时提交四套(其中三套匿名)最终成果和最终成果简介,并附鉴定成果查重证明一份,经项目责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如涉及项目变更,还须附上该课题立项时由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签章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和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通讯鉴定与集中鉴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以双向匿名的方式进行。鉴定成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信息;市社科规划办须认真核查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课题组透露鉴定专家信息。

第三十六条 鉴定专家的遴选:

1.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成果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可以聘请1位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鉴定。

2.课题组成员、课题研究顾问以及与项目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不能参与鉴定专家的遴选。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成果鉴定时,可以提出不超过2位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3.市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通讯鉴定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组织鉴定工作。

2.鉴定专家确定后,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最终成果、最终成果简介和《专家鉴定意见表》等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3.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要求审读成果,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鉴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成果的基本评价,(2)成果的不足或有待完善之处,(3)对课题组的意见及建议,(4)成果质量的鉴定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以及出版建议。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并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八条 集中鉴定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可依据申请鉴定的成果数量和类别,分类组织集中鉴定。

2.鉴定会上,鉴定专家须充分讨论,形成集体鉴定意见,确定等级和出版建议,由鉴定专家组组长负责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表》。

第三十九条 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2.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提出的学术见解、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附采纳证明)。

3.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发表过5篇(含5篇)及以上系列论文,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2篇。

4.经同行专家审定,出版社批准出版或市社科规划办同意资助出版并已出版的专著成果。

5.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而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局级及以上部门认可的(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度。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量化标准如下:

1.优秀等级:专家鉴定为优秀的不少于三分之二,且不能出现不合格。

2.良好等级:专家鉴定为良好以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3.合格等级:专家鉴定为合格以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4、不合格等级:指未达到“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将鉴定结果经项目责任单位向项目负责人反馈。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通过项目责任单位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意见,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工作,附成果修改说明,重新申请第二次鉴定;若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鉴定合格的项目,颁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机制,充分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用。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编各类专报,报送有关领导;市社科规划办将不定期举办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发布会,推动优秀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四十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定期组织编写成果汇编或建立成果文库并报送至市社科规划办,同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归档,在图书馆或相关部门展示、交流。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影响和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1年12月修订的《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往其他管理办法

中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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