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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2021年12月09日 10:42  点击:[]

首次拨款: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接到首次拨款,按要求认真填写拨款回执单,并及时寄回市社科规划办。
拨款方式:
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拨款一般分三次: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依据《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续拨经费的30%;剩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或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之用,或通过市社科规划办委托课题组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之用,费用超支部分由课题承担者担负。预留经费待通过鉴定、完成结项后,一次拨付。
经费的使用管理:
学校科研处与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市规划办的检查、监督、审计。
经费开支范围:
1.资料费:即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
5.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
6.成果鉴定费:该经费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市社科规划办掌握执行,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预留的30%经费中支付。
课题完成:
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自筹经费项目:
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影响拨款和追回拨款:
凡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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