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款依据: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按时拨付经费。
拨款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经费的使用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经费开支范围: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比2。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不含便携式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导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誉写费等。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课题完成: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有优先使用权。
自筹经费项目: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暂停拨款: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报送《国家社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影响拨款和追回拨款: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