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结题或验收程序:
1.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填写结题或验收报告。
2.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并不参加评优的项目,可直接填写结题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代替验收。
3.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拟参加评优以及资助额度在1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验收。要求在项目验收前,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单位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提议的验收专家名单等),经教育部同意后,由教育部或委托学校主持验收。重大项目由教育部主持验收。
4.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所有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部存档。
评选优秀项目:
根据结题情况,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10%。教育部将视评优项目的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科研经费,特别突出的优秀项目可参加下一年重大项目的申请。
不予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部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重点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
特别说明: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 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