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存档:
验收或鉴定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完整的成果资料(包括:科学论文或专著、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文件)。经所在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科研处存档。
特别说明:
1.高校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2.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和申报专利都必须经市教委科研处审核备案。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成果存档: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等,上述材料加软封面装订,一式3份,由学校科研处汇总向市教委报送。
特别说明:
1. 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重点)项目资助”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2. 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