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登记:
项目验收后,项目完成单位须携带《项目结题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市科委办理结题手续和成果登记手续。
跟踪调查:
1. 市科委对已完成的科学基金项目,要进行跟踪调查,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将给予连续资助;对已取得初步成果具备进入其他计划的项目,将向市级或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推荐。
2.项目完成后,其完成单位在两年内(每年 11月15日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交《天津市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报表》,将其成果的应用转化情况、项目主持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情况等提供给市科委。
特别说明: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加上“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