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下:
一、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代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部分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一)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1.接收国内单位或者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申请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各类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
1. 申请发明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摘要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其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
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标准,发出通知书。
1.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没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费用缴纳通知书。
2.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专利申请并且符合费减规定的,作出费减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标准,并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4.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不符合费减规定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不能费减的原因和应缴费的期限和数额)。
5. 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申请人面交的申请文件,以面交日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四)专利申请受理的审查依据
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01]第3号)。
二、专利费用减缓的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代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部分专利费用减缓审批。
(一)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二)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费用不予减缓。
5.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三)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手续
1.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
4.职务发明请求减缓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应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部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市)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6.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向代办处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四)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审批
1.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的请求人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的请求人一致,并应有当事人签章,否则不予审批。
2.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由专利代办处审批后生效,费用减缓请求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3.专利费用减缓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代办处通知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或补足费用。在请求批准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应缓缴的各项费用。
(五)专利费用减缓的审批依据
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01]第3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
三、收缴专利费用的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代国家知识产权局收缴部分专利费用。
(一)收缴专利费用对象
1.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得收取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
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二)收缴专利费用种类:
1. 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与申请费同时缴纳、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与申请费或年费同时缴纳时,代办处可以收取;作为中间费用单独缴纳时,代办处不予收取。
(三)收缴专利费用手续
接收面交、或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
专利缴费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填写的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缴费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的,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缴费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代办处复印的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若汇款人在退单上补填信息后再次寄送的,以汇单第二次寄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四)收缴专利费用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按缴款人提供的缴费信息收取费用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打印收据一式四联。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第二联面交或寄送缴费人
5.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五)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执行。
四、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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