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严肃学术风纪,提高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成效,特制定《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课题组要严格按照课题立项报告书中的研究计划和立项协议中的成果形式,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在文字上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语句通顺、言语规范。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艺术科学规划办不予办理成果结项、或视情况撤销该项目:一、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二、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六、应用性研究课题经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经获准延期两年, 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立项结果发布之前就已出版或发表的成果,立项时间与出版时间不相符;八、严重违反财政制度;九、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署名的相应成果。
第四条,最终成果形式要求: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3万字(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系列论文一般3-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课题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得少于3篇),论文总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第五条,最终成果形式文本要求: (1)专著出版时,须在封面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如A08038。 (2)研究报告按照A4版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研究报告若有阶段性论文成果的,复印后一并装订在报告后,并将发表期刊的封面、版权页和目录一并附上。 (3)系列论文在阶段性成果期间公开发表时,须在该文下标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 在成果验收结项时,须统一装订成册(A4版面,) 并在封面或扉页上方, 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并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打印目录,复印刊发杂志封面和正文。
第六条,市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有关重大项目的课题验收和鉴定。获得市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在课题验收结项时,要按常规程序向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申请,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要以会审形式组织鉴定,课题组要出席成果鉴定会,并向鉴定专家组汇报课题研究情况。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派专人参加鉴定会。
第七条,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特委托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并做好市艺术规划年度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组织把关工作。待成果验收材料备齐后,交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鉴定验收申请。专家鉴定名单须由课题负责人所在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课题组不得参与推荐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报请市艺术科学规划办认定批复后,方可结项。送达和寄出鉴定材料等相关工作由课题组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若同行专家数量不足, 可向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征询补充。一般建议名单不少于5名人选,各科研管理单位要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选择鉴定验收形式, 函审或会审。鉴定材料,含《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和装订成册的课题成果集或书稿,待专著出版后,及时报送市艺术科学规划办2册(套)。
第八条,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方式。 每个项目须选定5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超过2人。鉴定组长应由同行外单位专家担任。
第九条,专家鉴定要求:
(一) 每份专家鉴定活页, 须由所任专家独立手书完成,鉴定意见后签字盖章方可有效,计算机打印意见无效。异地函审的,亦须手写后签章寄回鉴定意见。鉴 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该项目成果的突出特色,主要建树以及学术价值与实践价值(2)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尚存在的不足,该成果修改、提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4)要求鉴定意见1000字左右。填表时,请使用最新《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2009年5月印制)。(5)专家鉴定费从课题费中支出。
(二)由鉴定组组长根据各位专家的意见, 在总体评价的基础上给出鉴定意见, 签字方可有效。凡是鉴定不合格者,限期修改,一般限期3-4个月。 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不再准予结项,并视情况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将在三年内限制申报市级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十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市艺术科学规划办一经发现提交的结项材料(虽然鉴定合格)明显违反鉴定规程和环节, 市艺术规划办将作出如下处置: (1)替换原专家鉴定组中没有自主和严格履行职责的人员, 另择人员重审; (2)二次结项验收时, 由市艺术规划办改判鉴定结论,依二次鉴定结论等级,顺梯次降一等级,如原结论为A级的,结项时降为B级,依次类推(注:鉴定证书需等本年度所有项目结项后给出等级); (3) 通报有关科研单位,记入我办不良信誉档案。
第十一条,课题成果鉴定完毕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送达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办理相关结项手续。结项材料包括《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一式三份(含原件一份), 最终成果形式2册(套),年度表一份。如涉及课题组成员有变更的,办理结项时,还须附上该课题立项时由市艺术规划办批准签章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和由所在科研管理部门签章、 市艺术规划办批复的变更申请(注:人员变更不超过2位,且提前打报告)。
第十二条,通过鉴定的项目成果, 市艺术规划办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办理结项手续:(1)印发《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明》,(2)拨付所余科研经费,(3)注册登记结项记录。
第十三条,结项手续完毕之后, 相关材料应如数存档:(1)市艺术规划办存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原件一份,最终成果形式2册(套), 年度检查表,鉴定专家推荐表,课题组成员变更说明及以上材料电子版。(2)科研管理部门存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复印件一份, 《结项证明》复印件和最终成果形式一册(套),结项尾款凭据; (3)课题负责人存留一份《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复印件和《结项证明》原件及相关成果。
第十四条,对一些被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委领导机关采纳和给予批示肯定的课题成果,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宣传和推介,课题组成员也应积极参与本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影响和作用。
上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各有关科研管理单位尽职履责,严格遵照执行。本《办法》作为《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中第七章“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项”中有关内容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其解释权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原有的不适宜条款相应废止。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