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方式:
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须报请市科委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二种方式。项目完成单位可根据项目种类、成果情况进行选择。
验收材料准备:
项目验收前半个月,由(第一)完成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交下列材料:
1. 《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 项目研究工作报告:
3. 项目研究(技术)总结报告;
4. 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原文、复印件;
5. 有关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6. 项目取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推广应用、采用证明等;
7. 其它有关材料;
8. 项目对外宣传报道信息单;
9. 项目结题报告(一式六份);
10. 上述材料,须按 A4纸的大小统一规格。按照档案规定要求装订
结题手续和成果登记手续:
项目验收后,项目完成单位须携带《项目结题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市科委办理结题手续和成果登记手续。
特别说明: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加上“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标注。
跟踪调查:
1. 市科委对已完成的科学基金项目,要进行跟踪调查,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将给予连续资助;对已取得初步成果具备进入其他计划的项目,将向市级或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推荐。
2.项目完成后,其完成单位在两年内(每年 11月15日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交《天津市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报表》,将其成果的应用转化情况、项目主持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情况等提供给市科委。